误杀,可以原谅;但怠慢消费者,就是自掘坟墓。

姑且引用原文里的一句话来做title吧.
以下部分文字摘自:http://www.globrand.com/2007/05/28/20070528-114141-1.shtml

在美国,有一家超市,它有一个独一无二的店规:任何人,只要拿来一份商品,说是从这个店里买的,现在自己不喜欢了,就可以获得全额退款,这个过程中,顾客无需出示任何证明文件(比如发票等)。

有人问店老板:你这样做,不是要亏死了?你何必呢?你应该还是要区分一下来退货的商品是不是真的从你这儿买的。如果是,你就退;不是,你不退,也不是你的错。你现在一点都不区分,万一人家拿来退的货根本不是从你这买的,你不是当冤大头吗?

老板一笑说:

“首先,人品正派的,还是大多数,很少有人故意拿着从其他买的货来我的店里退。这种人,有,但是是少数。

“其次,不排除个别人确实记错了,拿来退的货是从其他店买的。如果我去追查来历,一查发现货不是我这买,来的顾客就会感觉特别尴尬。你知道当一个顾客来到你的店里感到尴尬的时候,他以后会怎么做吗?他以后看到你的店就会觉得尴尬,就不会想进来了!这是个特别微妙的心理。其结果就是――你对了,顾客错了,但是顾客再也不来了。这显然不是正确的生意经。所以,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,我不追查货物的来历。

“再次,确实有些顾客在我给他退货一段时间后,他自己发现他来我店里退的货,其实是从其他人的店里买的,他就会感觉很歉疚,然后他就会通过不动声色的补偿我来弥补这份愧疚,这个补偿往往是――更频繁的来我的店里来买东西,而且成为忠诚客户。

“我认为,这种忠诚客户给我带来的生意,会远远高于一些故意拿其他店的商品来退货的人给我带来的损失。这就是我的生意经。”
多么高明!这才是做大生意的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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